关于修订注射用血凝酶说明书的通知

2013-11-06 18:5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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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评价结果,决定对注射用血凝酶说明书【药理毒理】、【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项进行修订(见附件)。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2013年11月30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药理毒理】、【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项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在补充申请批准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调整。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注射用血凝酶说明书修订要求

注射用血凝酶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药理毒理】
删去原说明书中“本品具有止血功效,不影响血液中凝血酶含量,故不会导致血栓形成”的相关文字。
 
二、【禁忌】
删去原说明书中“虽无关于血栓的报道,为安全起见” 的相关文字。
 
三、【注意事项】
建议添加文字“有血栓形成风险患者慎用”。
 
四、【不良反应】
添加如下文字:
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到以下不良事件:
全身性损害: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过敏反应、寒战、面部水肿、发热、多汗等;
呼吸系统:呼吸困难、喉头水肿、胸闷、呼吸急促等;
神经系统:头晕、头痛、肢体麻木、感觉异常等;
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部不适等;
心血管系统:心悸、血压升高、心律失常等;
皮肤及附件:皮疹、瘙痒、红斑、潮红等;
血液系统:凝血障碍、血栓等;
局部症状:用药部位疼痛、用药部位瘙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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