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医院销售药品,新乡市一医药代表向多家医院负责人行贿累计超过100万元。昨天(4月24日),记者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医药代表构成行贿罪。
2004年至2013年,王新中分别以新乡市维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向辉县市中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销售药品方面取得照顾,分别于2004年中秋节至2013年3月份,多次向时任辉县市中医院药械科长宋某(已判刑)送现金810466元。与此同时,王新中还多次向时任辉县市中医院院长赵某某(已判刑)送现金5.1万元,向时任辉县市峪河卫生院院长王某某送现金共计16万元,向时任辉县市胡桥卫生院院长岳某某送现金2.6万元,向时任辉县市城关卫生院院长郝某某送现金1.1元。
法院二审认为,王新中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