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管码逐渐强制
药品电子监管,是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编码技术对药品全过程实施电子监控的方法,由此产生药品惟一的电子监管码,附在产品包装上,这个电子监管码被比喻为药品的「身份证」。
在推行药监码时,有关部门介绍说:电子监管码属于一品一码,每个药盒上的码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可以起到监控、追溯、查询作用。
CFDA 在 2006 年就已开始着手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2012 年则正式开始试水药品电子监管码。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于 2012 年 2 月底前全部纳入电子监管,获得监管码这一药品「身份证」。
消费者可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查询到所购买药品的来龙去脉。
在美国也有类似做法,美国药品采取的是 RFID 电子谱系制度,保护药品供应链,「打击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电子谱系要求每个被追踪的物品都使用独特的系列号。
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早在 2013 年 9 月就正式出台了举世瞩目的医疗器械监管规则,要求相关产品须标注唯一识别码(UDI)。UDI 规则实施后,器械产品将更容易被跟踪、监控、及加快召回。
相比较国外,虽然我国药品的电子监管实施起步并不晚,但普及速度却慢得多。
湖南药品经营企业状告食药监总局
1 月 25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来自来自药企的一纸诉状,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诉状的被告竟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
1 月 26 日上午,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养天和)以原告的身份,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其法定代表人李能主持,通告养天和起诉 CFDA 的原委并公开了起诉状,认为强制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属于行政违法,要求立即停止这一违法行为,并重新审查相关条款的合法性。
尽管是极少见的「民告官」,也是药品电子监管码第一案,但早在此之前,电子监管码一事就俨然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在诉状中,李能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国家食药监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条款之合法性进行审查。
诉状指国家食药监总局将药品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交由阿里健康独家运营,不仅涉嫌垄断,还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未向公众公开为何选定阿里健康作为运营商。
药品电子监管码主要作用是建立药品可追溯系统。不过,此前药品包装上已有条形码、产品批号、批准文号等用于药品真伪识别和追溯。
因此,诉状认为,再搞一个电子监管码,缺乏合理性,是重复建设,不仅增加企业负担也增加了消费者负担。「一个门店一年要给阿里健康交 300 元的费用,还要重新配电脑、扫码枪、加密狗这些设备,我们算下来这一次性投入约 300 万元。」李能说。
被起诉后食药监总局官员表示收回运营权
多个独立消息源此前透露,就在养天和递交行政起诉状后的 1 月 27 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孙咸泽在一次药品电子监管座谈会上表示,将收回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运营权。国家食药监总局主管的《中国医药报》随后披露,总局探讨收回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权「已经有一段时间」。
北京一中院:诉讼请求不在受理范围 不予立案
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 2 月 5 日,养天和的代理律师王兴证实,当日上午,他接北京市一中院电话通知,告知裁定「不予受理」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一案。
「还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们还要准备上诉。」王兴表示,因春节放假,他准备在假期结束后再去法院拿裁定书,以保证充足的上诉期。
2 月 14 日下午,春节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养天和代理律师王兴从北京一中院拿到了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显示,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诉讼请求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时王兴表示,他们正在着手准备提起上诉。
暂告一个段落
国家食药监总局 2 月 20 日发布公告,决定暂停执行备受争议的药品电子监管相关规定。
这份名为《国家食药监总局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 年第 40 号)》称,鉴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现决定暂停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 年第 1 号)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