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3月4日下发通知,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的试点工作。全文如下:
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21 号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 年 8 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 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 号文件停止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