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禁止擅自提高药品收费标准

2016-07-26 14:04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张西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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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广州在市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启动医保 POS 机定位监管信息系统安装工作,这是已安装医保 POS 机的药店。(南方日报记者 刘力勤 摄)

25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取消了社保行政部门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但也从 10 个方面加强了协议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有所放宽。不过,按照市食药监部门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药店需配备一名以上(含一名)执业药师。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 10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 6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要取消地方人社部门实施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审查项目。为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相关行政审批字眼,如将集体核准改为集体评估。

对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取消资格审查的要求,有市民叫好,认为是简政放权的一大步。也有市民担心,不审查了,是否将出现服务差、乱定价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宽进严出』,准入条件有所放宽,但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强,并强化退出机制。」对此,广州市医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旧办法重点在准入,而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注重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每年的 3 月和 9 月为定点药店受理申报期。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按自愿申请原则,可在受理申报期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更加严格。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十大禁止行为,包括:

1. 无正当理由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

2. 或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误导性、欺骗性广告宣传;

3. 或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出现差错、事故,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

4. 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

5. 或拒绝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费用;

6. 或暂停、终止售药服务但不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7. 或发生相关信息变化后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8. 违反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擅自提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标准;

9. 或对参保人员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高于本店其他消费人群;

10. 或不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清单及结算单(银联 POS 机签购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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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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