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企业喜忧参半 取消药品临床试验认证是大势所趋

2016-08-08 14:54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袁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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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25 日,国家食药管理总局(CFDA)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九年,与 2007 年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比发现,其最大的修改之处是关于药品审评工作的细化和明确。

有人很快注意到,对于药品临床试验的管理可能会有重大改变。

修订稿的第三十四条写道:「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要求,在通过 GLP 认证的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应当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在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要求的机构开展。」

对 GLP 要求使用的是「通过 GLP 认证」,但对 GCP 只是说「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要求」,并没有提到「认证」的字眼,二者之间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对比区别。

众所周知,GCP 是全球通行的准则,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在英国、德国、日本等国药品法都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包括申办者、研究者以及伦理委员会在内的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 GCP 的要求,GCP 成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铁律。而中国则从一开始就采用认证的方式来确保进行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

修订稿甫一发出,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喜忧参半。喜的是,国家终于对药品临床试验基地进行了「松绑」,以往他们只能在认证的机构进行试验,但全国被认证的机构只有几百家,能承担大型临床实验的基地更少。忧的是,「国家认证」作为把关前提一旦不存在了,企业和试验机构是否能真正把好质量关?

认证不是保险箱

眼下,从整个药物研发环境来看,经历过自 2015 年「7·22」以来的临床自查风暴之后,对药物临床试验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转折点。「试验 = 成功」的药物研发时代显然已经结束了。但伴随着市场的规范和试验秩序的重建,整个新药审批和药物研发处于阶段性低迷状态,不少企业抱怨,临床试验机构不敢接新的项目,担心被反复核查。

从整个资本市场来看,新药研发仍然是目前十分诱人的蛋糕。新的药物研发项目喷薄而出,整个行业都期待着进一步升级,重视新药研发、提升药品的质量、获得重磅品种成为企业转型的必然之路。

「取消认证是大趋势,但是否会近期取消没有定论。」在问过数位行业内核心人物后,这是一致的答案。

全球医生组织中国总代表、 美国 NIH 临床研究中国项目负责人时占祥博士说,并不是 GCP 认证做错了,更多的是为了适应当前新药创新研发和拥有更好的监管规则和技术,是 GCP 认证的升级换代管理。

欧美各国的临床试验机构都没有 GCP 认证一说,但共同尊重 GCP 原则。我国实施 GCP 的认证有其历史发展缘由。1986 年,我国在引入 GCP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时,并没有实践经验和完善的临床试验受试者保护体系,甚至没有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机制。

「利用监管机构的 GCP 认证过程,至少可以保障开展人体试验的研究机构或医院遵循国际临床试验的共识规则。」时占祥说。

但经过了 30 年的发展,不仅医学研究,而且所有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注册和临床验证规则都上升到更高的平台和水平上了。因此采用原来的 GCP 认证管理现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 中心)显然是需要更新和完善。

我国目前的认证制度,更多是静态的认证,而非动态监管。这源于一直以来我国的监管模式都是,「一出事就加强准入控制」。市场准入控制看起来能将不合资格者排除在市场之外,更好地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权益。然而,这也被学者批评是一种「全能主义」的监管理念,源于监管者过于相信自己有足够能力控制进入市场的主体,结果承担起了全部责任。

带来的结果是,政府花费大量精力投入在限制准入上。经过了 30 年的发展,GCP 的认证工作实际上并没有进一步保障我国临床试验水平和质量。时占祥发现,「CFDA 认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只是在审议申请(书)认证时高标准严要求,而对那些获得 GCP 认证的 GCP 机构,并未真正地核查,而是流于形式复核。」

时占祥参加过多次国内的 GCP 临床规范的培训班活动,从培训课程的设计、到讲座内容和最后的考核内容和通过率,基本上就是 100% 通过,100% 合格。「毫无意义,发的人员培训证书完全是为了应付 CFDA 审查和复查的。」

在我国,在获得 CFDA 认证的近五百家临床试验(GCP)机构中,全职从事临床试验的医疗专业人员不到 500 人,而美国则有近万人。

结果是,一方面获得认证的临床试验基地远远不能满足日益高涨的药物研发需求,更重要的是,试验项目的质量并不取决于操作临床试验的基地。

2015 年 7 月 22 起,CFDA 核查中心开始对 117 号公告品种进行药物核查试验数据核查,涉及临床试验机构 119 家,生物样本分析单位 23 家,分布于全国 25 个省和直辖市。截至目前,已有 30 个注册品种不予批准,其中 26 个为生物等效性试验,4 个为Ⅱ、Ⅲ期临床试验,且有 11 家临床研究机构被立案调查,其中包括知名三甲医院。

在「7·22」核查之后,可以看到大量国内企业的试验项目因为数据造假、失实等问题被撤,而在同一机构进行的外企则安全无虞。「土地都是一样的土地,为什么有的长得差,有的好?主要是农夫管理的问题。」北京一家三甲医院临床试验负责人感叹,国内药企普遍较小,临床团队经验不足,真正做好临床试验需要强大的能力和完善的过程。

这也是为什么世界各国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而不是执行试验的医院,因此放开临床试验机构的审批,发展准入之外的其他监管手段。

下定论尚早

取消认证的趋势是肯定的,但执行的条件还需等待。事实上,如果按照国际标准放开 GCP 的认证准入,就等于默认我国的临床试验机构和企业都有能力做好试验项目。

近一年中,由于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的大核查,一些机构和医生个人不太愿意接新的临床试验了,整个临床研究陷入低迷。这一方面可以让一些机构全面整顿改革,另一方面也给另一批新的 GCP 机构空间。

一旦取消机构认证,意味着更多的机构和医院可以承接临床试验项目,这对企业、临床研究人员、监管部门、审评机构都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具体说来,对于企业,主体责任会真正落到头上,那么参与和管理临床研究和试验的人员必须专业化、知识化和规范化;对于医院、临床研究人员,包括临床研究医生和临床研究护士、临床药剂师、数据分析员等都应当接受资质培训和规范要求。

而对于临床试验者的保护更应该加强,时占祥一直在推动建立医学研究受试者保护体系(HRP),这比目前在医院里使用的伦理委员会审查制度更为科学严谨。「GCP 翻译为最佳临床实践,意味着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更加完善的保护受试者的体制,才会有更多愿意参与的志愿者。」

多年研究药品管理法的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建议,应取消 GCP 认证制度,并将药品 GCP 认证制度改为药品 GCP 检查制度,药监部门按照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是否符合 GCP 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这既可以减轻临床试验各主体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又可切实提高药品 GCP 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威慑力,改变各界将药品 GCP 认证等同于保险箱的认识误区。」宋华琳说。

多年向市场转轨的过程也表明,对于药品安全监管,几乎完全依赖政府,政府之外几乎没有力量能够对抗企业的违法行为。目前,如果整体放开临床试验机构的标准,对当下中国的制药业来说,未必是件好事,更有可能会陷入一窝蜂式的混乱。

但无论如何,让质量监管回归真企业和医疗行业,是一件可以推动临床试验质量不断提高的举措,GCP 标准的达到有赖于各方水平的同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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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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