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食品安全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2013-05-03 22:18 来源:中国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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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3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解释》明确,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长兵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 假白酒" 案件。
 
(一)简要案情 2002 年,被告人王长兵开始用食用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牟利。2009 年 3 月 15 日上午,王长兵安排其雇员覃长江、唐永锋驾车到宜都市" 杨老板"(杨大连)处购买酒精。
 
当日 17 时许,覃长江、唐永锋来到杨永兵经营的宜都市聚能日化经营部,以 2100 元/吨的价格购买工业酒精(甲醇)3.74 吨,并于当晚将酒精运回王长兵的制酒作坊。王长兵查看过磅单和其他单据后发现所购酒精系工业酒精的价格,与食用酒精的价格相差悬殊,但未核实原因。
 
当晚,王长兵指使被告人唐倩用此次购买的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 6000 余千克" 白酒"。从次日起至同月 25 日止,王长兵及被告人覃长芬共销售该批" 白酒"3448 千克。当地众多居民饮用该" 白酒" 后中毒,并造成 5 人死亡、6 人重伤、11 人轻伤、2 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2004 年以来,王长兵生产食用酒精勾兑的" 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共计 185 万余元;覃长芬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为 186 万余元;唐倩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为 179 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案件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被告人王长兵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98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 99 万元;覃长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99 万元;唐倩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96 万元。
 
案例二:陈金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非法经营" 病死猪" 肉案件。
 
(一)简要案情:2010 年 11 月起,被告人陈开梅到莆田收购病死猪,并以每月人民币 2000 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张可把病死猪运输到被告人陈金顺租用的猪场,由被告人林彬霞进行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陈金顺,总销售金额达 30 多万元,违法所得 12 万元。15:28 裴显鼎: 陈金顺收购病死猪肉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 50 余万元,违法所得 20 万元。期间,每月以 2000 元至 2500 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李游、陈志辉押车、收账、运输。被告人周勇、吴鸿夫妻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肉制成香肠等销售,销售金额 7 万余元,违法所得 1.5 万余元;被告人周建成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肉达 3 万余元转售;被告人孙沼然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排骨转售,销售金额达 7000 余元,违法所得 1000 元。2011 年 7 月 25 日,警方在陈金顺租用的猪场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病死猪肉 4060 斤。经鉴定,送检样品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和猪圆环病毒 2 型," 挥发性盐基氮" 超标。另查明,被告人陈金顺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收购赃物罪,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2 万元,2008 年 5 月 11 日刑满释放。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金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被告人陈开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被告人林彬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9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6 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 4 年至 1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范光非法经营案--非法销售" 瘦肉精" 案件。
 
(一)简要案情:2009 年以来,被告人范光为牟取暴利,从安徽省淮南市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处多次购买盐酸克仑特罗(俗称" 瘦肉精")原粉,并在山东省梁山县等地将" 瘦肉精" 原粉与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装肉用动物饲料添加剂并销售。经层层转手,上述物品销售给牛羊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 瘦肉精" 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场。至 2011 年 9 月,被告人范光共购买" 瘦肉精" 原粉 25 千克勾兑后销售,销售金额 200 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李瑞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蒙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文革、马民学系公司工作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2010 年 9 月起,蒙凯公司低价购入河南省桐柏县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落地级小苏打 258.33 吨、内蒙古旭月集团有限公司小苏打 40 吨及生产设备,同时定制标有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编织袋 5000 只。将上述二种小苏打以 8:1 的比例混合,并进行烘干、粉碎、包装后,分别销往杭州、衢州等地,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 243 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44.73 万元。2011 年 5 月 24 日,执法人员在生产现场查扣了成品 3.35 吨、原料 27.7 吨及生产设备。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扣押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成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被告人李瑞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被告人马文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被告人马民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袁一、程江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 地沟油" 案件。
 
(一)简要案情: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7 月,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柳立国(另案处理)经营的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仍向经营销售食用油的河南省郑州市庆丰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一推销,多次为袁一和柳立国的交易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15:35 裴显鼎: 袁一明知上述情形,在程江萍介绍下大量购入上述两公司非法加工的油脂,为此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 300 余万元。袁一将其中价值 295 万余元的油脂灌装后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或者加价销往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食用油经销企业。其余价值 5 万元的油脂售往武陟县智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向被告人袁一推销,并居间介绍从中牟利;袁一明知程江萍推销的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大量购入,冒充食用油销售给餐饮经营者、食用油经营企业等,两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达 295 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被告人还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伪劣成品油销售给化工企业,销售金额达 5 万元,其行为又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袁一系主犯;程江萍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袁一、程江萍有认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 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3 万元;被告人程江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3 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zhongguo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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