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沐舒坦不宜与5%葡萄糖合用」旧闻谈制药企业公关策略

2013-12-15 13:20 来源:丁香园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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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后台一位朋友发过来一则有关「沐舒坦不宜与5%葡萄糖合用」的消息,鉴于沐舒坦使用范围极广,这位朋友希望我们通过微信也传播一下,警示同道。

 
搜索网络,发现这是一个9月份的旧闻,为何传播范围如此之小呢?
 
从网络搜索可以发现,关于「沐舒坦不宜与5%葡萄糖合用」的信息,来自一份勃林格殷格翰中国(以下简称BI)关于“盐酸氨溴索注射液与5%葡萄糖注射液不宜混合使用”致经销商/医院的沟通信。
 
比较奇怪的是,这份信既未出现在BI中国的官网,也没有在CFDA的网站找到,只是在一些非官方的个人网页找到少量信息。以至于让人怀疑这是一个竞争对手抹黑沐舒坦的假新闻。
 
后来在丁香园的文档频道找到了这份信件的PDF版本,信件上加盖了BI公司公章,并留了各地销售联系人的电话和公司热线。文后附有此信件原文。
 
经过专业法务部门严格措辞审核的公开信,其实读起来并不是特别好懂。我们来帮你简单翻译一下。
  • 目前获批的沐舒坦溶媒包括:5%葡萄糖液、5%果糖溶液、生理盐水和林格氏液混;
  • 最近BI总部发现,盐酸氨溴索与5%的葡萄糖合用,有可能产生一种代号为N-A 873CL的降解物;
  • 其原因是盐酸氨溴索与葡萄糖溶液中残留的甲醛发生反应;
  • N-A 873CL是个啥东西还不知道,其毒理研究还在进行中;
  • 这种情况不仅仅限于沐舒坦,其仿制品也有同样的结果;
  • 鉴于形势不明朗,建议暂停(或慎重)使用5%葡萄糖作为盐酸氨溴索的溶媒。
这个事情,关于专业性其实没有太多可谈,药物的溶媒选择之前我们有过大量的讨论,关于各种药物与溶媒选择,也有很多整理的非常好的文章,大家可以去检索。
 
看见有朋友评价企业在此类事件中的表现,纷纷表示外资企业就是比内资企业有担当和道德。其实,这些担当和道德更多来自美国和欧洲非常严厉的法律威慑。
 
类似盐酸氨溴索这样的事情,如果企业没有尽到告知提醒义务,那么一旦出现问题,企业面临的可能是天价的赔偿和罚款。
 
所以,与其说是道德,不如是政策高压下的规范,制药企业每年花费大量的法务费用,可不是来解决企业的道德问题,而是如何在控制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将负面消息对药品销售的影响降到最低。
 
常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 让你觉得企业是主动告知;
  • 告知的范围和途径在法律要求的低线,绝不扩大一点点;
  • 告知信一定要写的生涩难懂,让你看懂的部分都是在表达:并不是什么大问题,我们主动发现并主动告知,其他药品也有类似问题,我们一贯注重质量和品质……;
  • 让消息远离互联网,因为互联网是不可控的消息源。
盐酸氨溴索是一个「可疑」的药物,尤其是近年在国内推行的「大剂量使用」策略。用药知识问答第三季开启时,我们再好好聊聊这个祛痰万金油。
 
附:勃林格殷格翰(中国)关于“盐酸氨溴索注射液与5%葡萄糖注射液不宜混合使用”致经销商/医院的沟通信

 

编辑: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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